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