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
查办法》
(琼人劳保[2004]23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 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情况;
(二)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三)职工安置的具体项目、费用测算及政策依据;
(四)职工安置费用的解决办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职工安置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时需提交书面请示,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有关部门同意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批复;
(二)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
(三)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四)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五)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受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复同意;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工安置项目及费用测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收到规范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在巧个工作日内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