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联组织推动《劳动法》贯彻执行
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妇联及各级妇联组织,为推动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一个很基本的方面就是就业权,如果没有就业权,其它很多方面也就失去了一个基础。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在就业方面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据全国妇联2000年来信来访统计,关于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占到总量的20%左右,包括生育、工伤、辞退、合同纠纷等问题。 全国妇联在推动社会平等就业方面,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进行宣传、呼吁,让男女平等的思想广泛深入到每个人心中,推动社会就业的公平性,还针对部分大中城市下岗女工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女职工需要新的就业出路问题,实施“下岗女工再就业工程”,推广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通过引导妇女树立新的择业观、开办技术培训、建立再就业指导中心、举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给她们提供最急需的帮助,以尽快实现再就业。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妇女要获得平等参与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归根结底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因此全国妇联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