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 拆迁 补偿 相关政策 法规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需转让土地或企业破产需以土地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单位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第十四条 拆迁占地单宗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土地使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或出资关系报各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备案;拆迁占地单宗或连片300平方米以上的,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理部门审核。
公共利益项目拆迁占用土地的,拆迁人需对住户进行安置,对房屋进行产权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适当补偿;非公共利益项目拆迁占用土地的,拆迁人除需对住户和房屋分别进行安置和产权补偿外,还需按市场评估价格对土地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为办公与业务用房的,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补偿方式,确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符合要求的,可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可采取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进行土地处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或出资关系将土地处置需求报送各部门审查,各部门审查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向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处置申请材料;
(二)管理部门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土地使用单位性质、土地处置原因、方式及必要性,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用途、性质、规划条件及地上物状况等进行审核;
(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四)土地处置后,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