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城市道路的配套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改建、扩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至地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如需变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迁移或改建,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