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空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word6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权查阅;
(三)按照出资比列分取红利;
(四)有限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六)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资询意见;
(七)认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参加制定公司章程。(其他需要明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