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
第九条 担保检查
信贷资产的担保是对客户的信用支持,是信贷的第二还款来源。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经常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现状,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检查和预测一旦出现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偿还全部的贷款本息或不足以对外支付时,我行是否能有效地行使担保权。
1. 对保证人的检查参照上一条中对信贷客户检查的内容进行。
2. 对抵(质)押担保的检查:
(1)抵(质)押物的状况(如是否损坏);
(2)抵(质)押物市场价格和变现能力;
(3)抵押人有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
(4)抵押人有无擅自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5)关注是否出现抵押(质押)人其他债权人本不该却优先于我行受偿的情况;
(6)保险获赔偿金是否未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或向我行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7)经我行同意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是否未将处置所得资金偿还我行贷款或未向我行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8)抵(质)押物的保险单是否需续报,以及抵(质)押物损坏或灭失后的理赔情况;
(9)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本人对抵(质)押物的保管、续保、估价、变现方面是否存在漏洞;
(10)抵押物是否被重复抵押。
第十条 其他信贷资产检查事项
1.按时回收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