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论文
售商)应收账款等;
3.各种有固定收入的贷款,如航空机票收入、收费公路或桥梁和其它公用设施收入、航空或铁路客货运收入、税收或财政收入和出口收入以及石油、天然气、矿藏储备和林地收入等;
4.各种商业贷款,如商业房地产贷款、各类工商企业贷款、汽车贷款等。
资产证券按照发行证券的担保证券的性质可以分为抵押贷款担保证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即MBS)和非抵押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ABS)。前者是由住宅抵押支持的证券化,后者是由除住宅抵押之外的一切债权支持的证券化。
不管对何资产进行证券化,该资产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这些条件包括:(1)可理解的信用特征;(2)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3)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4)拖欠率和违约率低;(5)完全分期摊还;(6)多样化的借款者;(7)清算值高。
目前在我国讨论得较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和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增多,银行资产安全问题受到关注,银行放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多在20年以上,与其凭借的存款的短期性不相匹配,因此提前变现即成了银行的现实需要。而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则是各金融公司为解决不良贷款规划的众多方案中的一个。
现今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应该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起步。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从住房抵押贷款本身来看,其拖欠风险相对较小,易控制,因此信用级别高,信用提升较容易,提前支付行为具有相当高的可预测性,有关住房抵押贷款的会计和法律环境比其他资产的证券化环境更令人满意;住房抵押贷款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有条件形成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群。因此使得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提供的证券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缓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压力,填补公积金贷款的部分缺口,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也符合国家对新经济增长点选择的战略部署。因此,有观点认为:目前面临的形势或者说需要研究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或“可不可以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问题,而是“如何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怎么操作、分几步走”的问题。 恰恰相反,笔者认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还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存量。但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实在是太小,一级市场发育严重不足。
截止到1999年末,4家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260亿元,比年初增加了746亿元,增幅达14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占GDP的比重为1.5%。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数量最大的中国建设银行1998年底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445亿元,1999年增加到863亿元,到2001年4月上旬,突破1000亿元;从地区来看,截至2000年一季度末,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上海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合计达343.93亿元。而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1999年底,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英国为56%,美国为54%、日本为33%,香港地区为31%、马来西亚为23%、韩国为14%、泰国为13%、菲律宾为11%、印度尼西亚为5%。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之小可见一斑。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要形成具有相似条件,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则有较高的难度。因此要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难以克服的规模障碍。另外,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