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设施技术标准
一次反风演习。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负压传感器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变电所或变电点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采区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及采区以下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利用采空区通风等通风方式。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布置独立通实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本条文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地测科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分别编制贯通安全措施。 贯通前,通风区必须事先搞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必须由通风区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所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独立通风。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矿井通风部门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主要通风机的参数等。
矿井风量配备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矿井风量配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