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该市污水处理项目进行招商,2000年3月8日,长春市排水公司与汇津公司签署《合作企业合同》。排水公司用在建工程和项目土地使用权以5000万人民币作为出资,汇津公司以3.2亿元人民币投资建立并经营汇津污水处理项目,该项目是长春市第四个污水处理项目,政府具有部分外部选择权。同年7月14日,市政府专门为该项目制定了《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政府为了降低企业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在BOT合作合同中约定了污水处理的保底数量、保底价格、固定汇率和定价条件等,为政府的寻租行为埋下了伏笔。2003年3月起,排水公司停止向合作企业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断绝了汇津公司唯一的收入来源,但是污水处理项目资产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项目投资者的外部选择权有限。为解决争议,汇津公司邀请吉林省外经贸厅出面调解,汇津公司才得知长春市政府已废止了《专营办法》。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2003年8月21日汇津公司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长春市政府认为:《合作经营合同书》具有大量保底条款和固定回报条款的合同书,违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是一个国家明令禁止的“固定回报”项目,属于依法行政。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废止《专营办法》合法有效,驳回汇津公司要求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004年1月8日原告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津公司败诉。2005年8月长春市政府回购该项目,回购金额为2.8亿人民币。该项目中投资人仍然要承担很多风险,如建设完工延误、建设投资超支、发生自然灾害等,投资人在投资期内每年的利润水平与其经营管理的效率直接相关,仍然存在变化,不属于固定回报BOT项目。
由上面故事可以看出,由于投资方缺乏相对完全的契约,致使项目的经营方利用政府承诺和保证政策的变化(可认为是机会主义行为)剥夺了汇津公司的项目经营权,攫取汇津公司的投资收入,攫取项目的可占用准租。投资者虽然获得了回购补偿,但项目投资巨大,退出经营意味着巨大损失。该案例具有专用性投资、不完全契约、再谈判、多投资主体、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等特征,属于典型的投资套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