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和服务的安全所需要的标准;
(六) 防止欺诈行为所需要的标准;
(七) 国家公共管理所需要的标准。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相关标准。
不是所有的GB标准全文都是强制性条文规定,具体应看标准“前言”部分的说明,它会给你列出哪些是强制性条文,哪些是推荐性条文;对推荐性条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即部分强制性,部分推荐性),如GB 20597-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安全规范 致癌性》、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该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