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3.2 主要税种
3.2 主要税种 我国现行的税种主要有(16个):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 车船税、车辆购臵税、土地增值税、耕地 占用税 印花税、契税、
3.2.1 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 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
生产课桌外购 销售
木材厂100元
家具厂200元
学校
收取34元(销项税额) 承担34元(进项税额) 收取17元(销项税额) 承担17元(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对增值额征税
进行税款抵扣
(2)增值税的分类对企业有利
生产型增值税(旧)
收入型增值税: 允许扣除 固定资产当期已提 折旧部分的 已纳税款
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消费型增值税 (新) 生产经营用固 定资产进项税 额可以全部 抵扣我国2009年1月1 日起实行
【多选题】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 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的类 型可分为( )。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增值型增值税答案:ABC 解析: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 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 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①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①交通运输业 包括: 陆路运输:公路、缆车、索道运输,暂不包括铁 路运输 水路运输: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 运输活动。 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业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 输服务 管道运输(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 围)。
②邮政业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③部分现代服务业(7)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 能源管理、工程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 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要转让服务、知 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 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 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
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①视同销售货物 a.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b. 销售代销货物; c.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 d.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g.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h.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 人。
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a.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 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b.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 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 为。 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④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 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 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 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 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 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⑤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 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 用税率或征收率。
3.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 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的纳税人(1)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 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
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 税额。)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 下,并且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 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 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 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 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 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 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 ③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为为一般纳 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