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1)保险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2)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4)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5)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