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不需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无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多少,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而会计首先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然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区分是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此时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
根据以上规定,税法上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会计上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款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交易: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