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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
作者:苏深芳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
摘要: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作是形式逻
辑学中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实务中的司法三段论是融入了法律实质内容,并且其推导出的结论是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及权威性的,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此有争议。本文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及其评价。通过相关研究我们知道,三段论推理作为演绎推理的一种,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能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并且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
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75-02
方法是人类行为的某种行动以达到一定意图的说明和途径,它来自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人们认识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逻辑。三段论作为方法论之一,同样具有这样的普遍性特征。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理论上,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法律人曾一度将其作为法律运用中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又对它进行了各种批判。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在现代的方法论观念下,作为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另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得到延续和运用,并使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主要是内部证成)中继续发挥作用。①
一、经典的三段论法律推理模式
“三段论”(Syllogism)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是由包含有共同的中项作为大小前提进行判断所得结论的演绎推理,它是由逻辑推理演化而形成的。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定义是比较笼统的,也并非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三段论。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三段论应是广义上的三段论,是陈述某些事物的论证(一种理性),它不同于假定的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在论证到亚里士多德的“三个词项、两个前提”式的三段论定义时,最常用的经典的例子便是:
所有的人都会死,
苏格拉底是人,
因此,苏格拉底会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