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总则
1、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必须建立正确的维修保养制度,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管理维护和检查,使用单位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或委托专门检修和保养电梯的单位维修保养。
2、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的专职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熟悉维修、保养要求,并需经使用单位批准。
3、维修人员应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设施和电气控制部分进行一次检查。 使用三个月后,维修人员应对其较重要的机械电气设备进行细致的检查、调整和维修保养。
当使用一年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技术检验,详细检查所有机械、电气、安全设施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程度,以及修配换装磨损超过允许值和损坏的另部件。
一般应在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拆卸清洗检查。
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新旧程度,使用频繁程度确定大维修期限。
4、当设专职司机时,应接受专业培训,并熟悉掌握电梯使用特性,持证上岗。 5、发现电梯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待修复并经过仔细检查后方可使用。 6、在层门附近,层站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至少应为50勒克斯,以便使用者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它的前面。 7、若电梯停止使用超过一周,必须先运行仔细的检查后方可使用。
8、电梯应建设备档案,电梯的故障,维修,维修人员应在电梯履历表中作详细记录。
9、电梯电压、频率、相序必须符合电梯技术资料中的规定。 10、电梯正常工作条件应符合如下规定: A、海拔高度不超过1 0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