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建设规模: )已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我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该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下如:
一、安全监督基本程序
1、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内容,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勘验,工程项目符合开工条件,核发安全报建书,由项目安全监督员下达监督计划。
2、安全监督员(主监、辅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管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安全验收。
3、工程完工,由安全监督员根据日常安全监管、巡检、专项检查和阶段安全验收结果,出具安全监督报告。
4、根据监督报告由我站颁发“安全达标”或“文明工地”证书。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告知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对参建各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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