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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检验规程(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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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进货检验抽样方式:

检验样本须由检验人员在送检样本中随意抽取,不得由供方人员自行选样。

4.4.2外观检查

检验样本检查按比例进行抽检。

4.4.3原材料检验标识验证

采购部门收集供方产品合格证书等文件并存档,形成供方档案。检验人员必须对原材料的合格标识进行核实,发现标识有问题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并传递信息到采购部门核实标识情况,由采购部门确认方可进行验收,否则不必进行检验,直接退货,并按不合格品登记数量。

4.4.4外观检查

当批量在500件以下时,按5%的比例抽检,不低于5件;当批量在1500件以下时,按2-3%的比例抽检,不低于10件;当批量在1500件以上时,按1-2%的比例抽检,不低于15件。

4.4.5性能检验和试验

抽检项目应符合产品图纸、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4.4.6检验及试验记录

4.4.6.1原材料的检验要作记录,记录在≤进货检验记录≥。

4.4.7检验试验状态标识

4.4.7.1对于合格件,在包装箱或工件上贴上合格证。

4.4.7.2对于不合件而又不能及时退回的在包装箱或工件用红色标示,并及时隔离或按有关规定就地销毁。

4.4.7.3对于来不及检查件在包装箱或工件上挂上待检标志并定置存放。

4.5其他检验规定

对于本厂无法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指定供方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检验,检验认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4.6入库

检验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做出标识,通知库管员进行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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