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营中心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绩效工资的实施为契机,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 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同时,实现学校内部目标绩效管理。 二、 考核原则: 1、 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2、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 科学、规范、简约原则; 4、 向农村学校教师、班主任教师等适当倾斜原则; 5、 简便易行、易于操作、便于核算原则; 6、 结合实际、促进工作、有利稳定原则。 三、 实施范围、时间: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四、 构成和总量: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约占绩效工资总量的 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约占绩效工资金总量的 30%。 五、 考核内容: I、基础性绩效工资: (占 70%) 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 性绩效工资并按月发放。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减发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1、 参与有偿家教、私自在校外兼课、进行有偿招生的,扣除其一个月基础性绩效 工资的 20%—50%; 2、 损害学生利益,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扣除其一个月基础性绩 效工资的 5%—10%; 3、 不服从学校管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扣除其一个 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20%—30%; 4、 其它有损教育形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其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5%— 50%。 5、 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按月扣除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警告及严重警告扣 10%、记过扣 15%、记大过扣 20%,降级扣 25%,撤职扣 30%。 凡执行第 5 条者,不再重复执行 1—4 条。 6、 本学期病假累计超过 2 个月的患有精神病和重大疾病(以县医保中心认定为标 准)者,由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进行调查、审核后进行集体讨论,视其情况酌情处理。本学 期病假累计超过 2 个月的患有非重大疾病者,由本单位视其情况酌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本学期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者,扣发其假期天数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50%。 7、 借调外系统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 8、 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扣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 II、奖励性绩效工资: (占 30%) (一) 、特殊性奖励津贴 1、学校管理人员奖励性津贴: (高完小校长任课不少于 4 节,初小校长任课不少于 6 节) (1)校区副校长、高完小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1.15; (2)校区工作人员、初小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