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的探讨_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启示
社会经济发展
资银行都大量参与国内和国际资金市场的活动,其流动性不仅与自身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比率有关,还与银行间的相互依赖程度相关。因此,对外资银行单纯的比率监管并不能正确衡量其流动性。
(3)存款准备金规定的比例偏低。我国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我国对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例规定为5%-10%,按美元和港元缴存。我国对存款准备金所做的具体规定,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相吻合的,但我国对外资银行所要求上缴的存款准备金比例明显低于世界其他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入世”后,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人民币业务的增加,该问题不容忽视。
(4)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7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起适合本国情况的不同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且纷纷要求外资银行参与,尤以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为突出。美国是在30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于1933年通过了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法律。如今,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日臻完善,且有了一整套自己的金融预警系统,因此美国要求在其国内经营的外资银行需参加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把外资银行纳入更为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我国现在还没有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也就无法对此作出详尽的规定,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就欠缺了一个安全性因素。
2、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与现代会计制度相接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确保这些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严格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不足。据统计,外资银行的帐面平均盈利率仅为0.2%左右,而同期国内商业银行均在1%以上,甚至超过2%。从目前情况加以分析,外资银行盈利率理应高于国内商业银行,而帐面情况是外资银行资金盈利率低,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外资银行并未真实披露其财务状况,而是在蓄意制造假象。这些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缺乏有效的信息批露制度。
3、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管。随着跨国银行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问题已不再是一国的国内事务。从80年代开始,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逐步走上
了国际化监管的道路。由于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它主要是配合跨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主要以本国的法规、条例为主,与外资银行母国取得的联系甚少,这种对外资银行监管缺乏母国支持的现状跟我国金融业逐步开放的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国际监管的研究刻不容缓。
二、我国完善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建议
1、逐步完善对外资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1)完善资本充足性监管方法。根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我国对外资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可考虑以下方法:首先,把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否满足其母国要求视为市场准入的标准,即只有外资银行的资本达到了其母国监管当局的要求,才批准其在我国设立分行或代表处等。其次,确定一套资本充足率的测量标准,并以此作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当前,资本充足性的衡量主要依据管理会计程序(RAP),广泛地使用比率形式。它们包括: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概括说,上述比率可分为两大类:其一是负债比率。该比率较容易测量;其二是资产比率或风险资产比率(RAR)。风险资产比率鼓励银行持有低风险资产,这种估价方法涵盖了银行的表外业务,能全面反映银行的风险资产情况。最后,以《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标准,确定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比率。依据我国金融体系薄弱的现状,核心资本对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规定在6%以上,总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限定在10%以上,即两个比率应高于美国对此所作的规定。(2)加强资产流动性监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各国对流动性衡量的一般方法,我国对外资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从货币市场或其它途径获得资金的能力;到期资产负债的情况;从母行获得流动性支持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善的流动性管理政策以及监督系统;存款来源情况及其波动性;执行法规的情况。在监管中可以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外资银行流动性加以管理和评级。(3)适当提高我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