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农村居民 购房优惠
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为依据。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21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
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8〕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007年11月,我局下发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和征收机关掌握,现就相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