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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篇 个人证件管理制度
个人经历而形成的真实证件,是历史的写照,是个人身份的代表,包括毕业证、身份证、结婚证、就业证、工作证、驾驶证、培训证、设计、概预算证、职业身份证书、授权资格证书等。
第一条 个人证件应是个人经历、水平的真实反映,杜绝个人和单位弄虚作假。
第二条 提供虚假证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个人证件由责任单位统一印制、发放,严禁复印、伪造、涂改。
第四条 个人证件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防止遗失和损环,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填发机关。
第五条 填发证件的责任单位,应对其证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单位验证复印个人证件应注意保管严禁涂改丢失。
第七条 提供虚假证件引发的纠纷,提供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