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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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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推进,各商业银行作为市 场经济的主体,必然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 税。因此,各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必须在尽可能获 取收益的同时,努力减少自己的成本费用支出,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手段来降 低自己的外部经营成本。各商业银行应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税制的特点,进行合 理有效的税收筹划。

金融业务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银行的营业税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为计提依据计征营业税, 但是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 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银行应不断扩大外汇转 贷业务,增大在业务总量中的比重,这样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经营外汇业 务营业税要大大少于经营人民币的营业税。

有关税收政策还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 营业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 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分支机构逐级 纳税调整后由其总行集中缴纳,其他税种则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当地税务机关, 这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采用的方式;二是在年度中间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年度终了再由总行统一汇算清缴;三是由各地分支机构向地方自行缴纳所得税。 这三种方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但是从纳税数额上来说,前两种方法还是更具 优势。因为若某分支行某年度出现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现象,在汇算清缴时可 以抵消掉一部分应纳税所得总额。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也亦采用合并缴纳的方法, 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 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 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在各个营业分支机构的营 业额出现由正负差时,应合并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得到节税的效果。

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 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 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记入当期 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 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记入损益。对己经纳入损益 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 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因此,对于已有欠息现象的逾期贷款,当企业部分还款时,银行应当首先 将其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处理,还是作为应收利息的归还处理,目前,对这一 问题,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均无规定,但实际上这是有重要差异的。从税收和稳 健经营的角度看,将这一部分还款首先作为贷款本金的归还是有利的。因为对 应收利息,按照现行规定,在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商业银行要相应作冲减 利息收入处理,这样将企业的部分还款确认为贷款本金的归还,可以尽量避免 营业税的垫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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