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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所得税司在线答疑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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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所得税司在线答疑

时 间:2009年4月24日9:30分至11:30分(两小时)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

参加在线答疑的还有:综合处 杨峰处长、一处 刘磊处长、二处 何俊雄处长、三处 刘宝柱处长、综合处 戴诗友副处长、一处 游有旺副处长、综合处 岳光富副调研员、一处陈林峰、三处 王海勇等嘉宾。

难生存了。4

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 税?

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请参照财税[2008]159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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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 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除连 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益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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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31 号文中的规定《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 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怎样在年度 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按照国税发[2008]101 号文件规定, 按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准予 扣除的成本费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营业税金、土地增值 税填报在主表第 3 行,计税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第 52 行。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 12.5%。

7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的,其减半税率

是 12.5%还是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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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的所得税 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各地税务机关(有的地方是 政府部门)对此的管理也是不尽相同。 就施工企业到外地承建公路项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设分支机 构、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该施工企业持其法人公司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 架下, 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 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 出台之前, 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 号)执行。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施 工地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该企业的所得税?如果征收, 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税函[2008]747 号的 规定执行? 如果工程施工地是在该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同一省内 其他市县的,该省又未出台总分机构纳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其 所得税由谁征收,如果征收是核定方式还是查账征收?9

在 08 年 12 月 31 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 需要调增? 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 业的成本费用,2008 年 12 月 31 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 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 20%税率的小型 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 定条件。根据国税发 【2008】30 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 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 所以,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 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0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1

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按照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 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 (包

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 的招待费、广告 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12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

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 X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 如果某间房子

已完工, 可售面积是 120 平方米, 总价是 100 万, 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仅收到首付款 30 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 120 平方米还 是 36 平方米?13

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 120 米计 算。

国税发[2006]31 号文(即旧 31 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企业、 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单 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 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 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土地使用权 转让所得占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 50%,可从投资 交易发生年度起, 5 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 额。",请问新 31 号文件实施后对上述业务是如何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31 号文已经作废。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股权投资 等收益征税问题, 考虑到此类投资收益没有现金流收入, 如果在当年全额征税, 将 给企业造成现金困难。我们计划在今后给予明确,对收益较大,企业当年纳税有困 难的,允许给予分几年均匀分摊纳税。

14

跨期列支的职工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性质的开 支,是否都应该纳税调整?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经常出现跨期支付,考虑到与会计的统一 性,可以不进行调整。对非经常性发生的,则要纳税调整。 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缴纳所得税。除过渡优惠政策以外,在新税法框架下一般不得独立享受 优惠政策,应由整个企业法人来计算享受。 应按 08 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15

1.请问我是一个分支机构企业纳税人, 经营的业务范围与总机 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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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 08 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 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 税务检查时是 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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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承建的商品房,因开 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用在建的商品房抵付工 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将抵债的商品房销售后 的收入,应当怎 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分别建筑工程款收入、 销售不动产收入 各自计算一次企业所得税呢?还是将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算 核定征收?

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

算核定征收。

18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 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 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

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而该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对

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 应按 这是这次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重大变化。 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请问: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出 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企业发生的 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若能扣除,扣除环 节在哪儿,是计算在毛利额前,还是直接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 。19

自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处于优惠期内的外资企 业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国税发 (1997)71 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或是有新文件替代?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企业重组这些问题, 文件有望四月底出 台,届时可以参阅具体规定。国税发(1997)71 号文件将被替代。

20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中研发费的范围和关于印发《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通知(国科发火〔2008〕 362 号) 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差异, 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企业在高新企业认定时, 应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 号)规定的范围, 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 号 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

21

不跨地区的总分机构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规定,不跨地区的总分 机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2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 备按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所得税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23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成本中的招待费、 广告费等开支是在汇算清 缴期内与期间费用中的招待费等一并测算, 还是应该在项目完 工后清算时再测算?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等 开支,如果企业已经进入销售年度,应在发生当年计入企业成本费

用。

24

请问控股母公司从其 100%控股子公司手中取得 100%控股的孙 公司股权,原孙公司调整为子公司,请问是否可以按孙公司在 子公司的账面计税成本价(历史成本)转移给母公司?如何 转?母公司和子公司持股时间都超过一年

这个问题不久就会出台文件明确,总的原则是:如果是 100%的控股, 且股权转让价是以股权方式支付的,并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以按照子公 司的账面计税成本价(历史成本),作为母公司股权投资成本。否则, 将按公允价格确定他们的交易价格。 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为直接归属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 出(如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包括员工的差旅费、餐费。 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应作为正常损失处理,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 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主要 依据资产的使用时间确定,没有价格要求。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超过一 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不论企业是否盈亏,均可以全额扣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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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 其他支出的范围是否包括为此发生的差旅费、 餐费等?是否包 含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如果包含,又没 有计入固定资 产计税基础的话, 这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受到处罚?对固定资 产没有最低金额的限制了, 是否意味着低值易耗品也应该当成 固定资产了?怎么处理才不 违法?实施条例 67 条第 3 款是否 意味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以低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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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8)104 号文,对于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

允许全额扣除,如果 2008 年年度企业亏损,对四川汶川地震 灾害的捐赠还能否全额扣除?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 补?27

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工资税前列支,新旧法强调的都是“实际发放数”,2007 年 的计税工资超支, 2008 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否在 2008 年度税 在 前扣除?2007 年 12 月的工资 会计未计提,在 2008 年 1 月实 际发放时, 可否计入 2008 年度的费用?可否在 2008 年度税前 扣除?可否这样理解,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 纳税年度,而不管其所属期?如何理解 财税[1996]79 号、

2007 年以前,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有限制。2007 年的计税工资超支 的部分,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税前列支,是指在支付时扣除。如果 属于 2007 年 12 月的工资,在 2008 年 1 月份发放,可以扣除。考虑到 企业的工资一般都 采取后发制,为了与会计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 调整,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扣除。所

以,凡属于合理的工资,可以在实际 支付时扣除,而不论属于哪个月份的。

国税发[1997]191 号中规定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 用?如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数, 是否受该两文件 的限制?属于 2008 年度所得税 事项,还是属于 2009 年度所 得税事项?28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6 年至 2007 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 未 按原 31 号文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 年开发项目完工 至 结算时,按实际毛利额计算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在取

2006 年至 2007 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没有按照老的规定缴纳税款的, 在 2008 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 其应统一按照实际利润计算缴纳税款, 其中,属于 2006 年至 2007 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

得预售收入时按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差额部分可以不缴纳滞纳金。

是应该按实际毛利额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并加收滞纳 金, 还是应该还原到当期按预计毛利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 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超出实际税额多缴的部分用于抵减以 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9 30

请问开办的摊销年限我可以选择为 5 年吗?

可以.

我单位因历史原因未给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现全额 可以。 对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保险金全额补缴,并在 2008 年会计年度 已向所在地社保局全部补缴,请问:我单位在 2008 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31

企业在销售或转让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其购置 时的发票,但附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 者是附有购进环 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企业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上 载明的金额; 或者是完税 凭证上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未载明的,依据税款缴纳金额倒算出其购进金额作为成本 入账。企业按上述方法确认的成本能否税前?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成本应该有合法的凭证,包括发票、各种合 同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成本费用情况,可以按照征管 法的规定处理。

如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 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 有效凭证,但交易已经完成,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户给受让方, 如何核定其土地成本?核定比例多少? 如企业转让旧房时,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 票的,如何核定其购进价格(计税成本)?核定比例多少?

32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补偿职工,将土地作为量化资产划 拨

给由被补偿职工集体所成立的公司(即以土地作价补偿), 土地产权清晰,过户在该公司名下,未有相关土地转让发票和 契税完税凭证等,补偿的量化资产金额(土地作价)能否确定 为该土地计税成本?

土地使用权没有完成交易, 不能作为受让处理。 只能视为无偿使用土地。

33

实行新税法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新税法已不需再做调 整,请问 2008 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仍需调整吗?如不需调 整,以前年度调整的部分是一次性调回,还是分年度?

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新税法实施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调整问题,国税 发[2009]98 号文件已经作出规定,请参阅该文件。

34

企业已设置账簿,但由于某种原因(如会计资料被盗,有报案 记录),导致成本、费用凭证部分丢失、残缺不齐,难以准确

要视丢失、 残缺不齐程度情况,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征管法规定, 如果成本费用不全,应核定应税所得。

核算成本。对于这种情况,能否适应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 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如适应,是核定应税所得,还是核定 毛利额(毛利率为 20%)?35

企业发生的借款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原税法规定,在参考银行 同期利率时,还可以再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一并核算利 息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还执行浮动利率吗?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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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对清算所得是否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有几种不同的 观点: 1)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为清算所得不是经营 所得,所以不能弥补经营亏损; 2)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 5 年内的亏损; 3)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时间限制。 哪种处理是正确的?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呢?

按第 2 执行。清算所得,也是企业应纳税所得。

37

资产损失如何扣除?听说财税已经签发,可否将文件放到网 上?

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作出规定, 很快就 会发布。

38

请问:以前按5年摊销的开办费08年尚未摊销完,能否在0

根据国税发[2009]98 号文件规定,可以在 08 年一次性摊销。

8年将剩余开办费一次摊销?39

国税发[2000]118 号,国税发[2000]119 号,如无效,相应的 合并分立业务有无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台?如没 有,我们的企业合并和分立 就没法操作了吗?难道要等到新 文件出台才能做吗?这样会存在一个无合并分立税收优惠政 策的真空期,势必影响经济的发展。

新的规定很快发布。2008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的业务可按新规定处理。

40

贵局(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将职工交通补贴 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国家统计局

国统字(1994)37 号文 第二条第七款(“7、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 贴已纳入工资总额, 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作适当 调整,从 1994 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 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明确将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不知 贵局的“职 工交通补贴”是否与国家统计局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含义不 同?如果含义相同, 这是否说明贵局要将职工交通补贴从工资 薪金扣除改作职工福利费扣 除?

职工福利费本来就是工资薪酬的组成部分。税法中将此分成两部分,是 独立的概念,与统计概念无关。

另会计核算上“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 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见《企业会计讲解 2006》 第十章 P146,财政 部会计司编写组),贵局国税函〔2009〕 3 号文第三条第二款“非货币性福利”是否与此相同?与此有 关的一个具体问题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物资一般作 职 工薪酬处理,而贵局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枚举此种情形,不知能 否作职工福利费或工资薪金扣除?

41

关于向个人的借款究竟能不能税前扣除?大连及辽宁地税均 发文明确不能扣除, 且不能代开发票?但也有些地方明确可以 扣除,请总局给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同在一个中国,为什么企 业有不同的待遇?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 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 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 随着民间资金借贷业务的客观发展, 总局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 究此问题。

42

我是一家连锁企业,在省内不同地级市均有独立核算的分公 司, 请问汇总缴纳中跨区域指的是跨省吗,如果在省内不同 地级市有分公司的话, 分公司是按照总机构所定的分摊比例缴

按照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的规定,一省内设立的总分机构的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规定, 请具体咨询所在省级 税务机关,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纳,还是在当地单独汇算缴纳43

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 34 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 如果采取预计成本的,应该扣除预计成本后,再按规定计入实际取得合 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 不得计入计 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这 里的"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是指调减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当 年所得,还是指还原到应当取得

合法凭据当期调减所得,重新 计算企业所得 税? 法凭据当年的计税成本。

44

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已经被要求预交了所得税,但总机构汇算清 缴后是亏损,预交的部分退不了,并且今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 务部门可能仍然会要求预交所得税,应怎样处理?

应按照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执行。亏损多缴部分可以在总机构所在 地申请退还。

45

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 支?

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46

关于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 企业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 需要区分外籍员工与中国籍员工?

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不需要。

47

面粉加工企业其他业务利润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 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规定,对小麦初 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 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27 条第一项及企业所 得税实施条例第 86 条第一项第 7 点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8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 入所得 500 万以上部分是按 15%还是按 25%税率减半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 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 25%税 率减半的。

49

我们是一家全国性公司,一个总公司下面有若干分公司(非法 人资格的)。经常会遇到这样情况,发生一笔费用,总公司需 要和供方统一结算款项,取得一张抬 头为总公司的发票,请 问可否做一个内部费用分割单直接分摊到各分公司承当?

新税法框架下,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 整个企业法人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企业法人的内部费用分割 不影响整个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50

总公司 2008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立法人的 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 15%的所得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5%的税率 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 15% 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

此文件已作废。

税字[1996]79 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 类应计未计费用、应 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

年 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 税前扣除项目。 此规定在新税法下是否有 效?如果上述项目在申报期内 发现是否允许扣除? 52 53

请问天然气管道的折旧年限是多少?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 年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 资的原因,我公司与当地的一家家具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 定对其家具厂进行拆迁,建设商住楼。建 成后返还其商业面 积 2.8 万平方米,除此没有支付其他土地款。请问:在计算土 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时, 地方税务局对 2.8 万平方米面积的处理 意见有二种:第一 种:认为 2.8 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 不能计算扣除数、同时对该面积也不计算收入,但要按成本价 征收营业税,且不计算土地成本。第二种:认为 2.8 万平 方 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 但要按商业面积的平均 价计算收入, 同时要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 且不计算土地成本。 我公司认为以上二种计算方法都不 对,应该是 2.8 万平方米

按 20 年折旧。 2.8 万平方的建安成本可以扣除;该面积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计征营 业税和所得税。

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因为这是项目的建筑成 本。同时该面积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但不视同收入,也不计 算成本。或者 2.8 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 数、同时该面积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且视同收入,但也按视 同收入的相同金额计算土地成本。以上正确计算方法应 该如 何?54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06 年开业,07 年预售,按预售收 入×0.2(预计利润率)×0.33(07 年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 该笔收入对应项目 08 年完工 交付使用,确认收入。请问这笔 收入实际适用的税率应该是 07 年的 33%还是 08 年的 25%?

25%

55

我公司在 08 年进行股份制改制,经会计师事务所评,存货减 值 180 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300 万元,公司已按评估后的 价值调账, 公司原股东按评估后的净资产重新确定股份并变更 了注册资本,进行了工商登记。公司按调账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继续计提折旧。现在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问,这种 情况下,评估增 值、减值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可否按净 增加值 120 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连续经营,计税基础应保持不变。

56

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 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 文件中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中第 36 行“从有 关部门和

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 实行加计扣除”。

57

我想问一下关于房地产行业 2008 年之前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在 08 年汇算时怎么处理, 我们有一个项目正好是在 2008 年完工, 08 年的所得税是利润总额按照新 税率 25%计算,我们理解汇 算时应交税金数为:利润总额按照新税率 25%计算的应交金额 -2008 年及以前年度预交的所得税额(07 年及以前按 33%税率 预交)。但现在有一个说法是要求对 07 年及以前的预交收入 部分按照确定的利润率算出利润后仍按 33%交税,只对 08 年 收到的部分收入产生的利润按 25%交 税。请问我们汇算时应 该按照哪种方式?或者相关的政策文件依据是哪些?

25%,国税发[2009]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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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 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 号)中,“六、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 原则上, 以往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 (条例) 而制订的文件规定,因其法律依据已不充分,应按照新税法及其过渡性

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 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此,围绕境外所得税收问题,财税部门正在 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 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 加紧研究制订有关规定, 对老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管理规定予以吸

下办法处理:(一)纳税人在 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 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 行抵 免。(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 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

收。并相应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具体到 上述问题中提及的两项内容,其中(一)的内容将继续保留, (二)的内容将取消。我们的基本考虑是:第一,税收饶让抵免应限于 税收协定的规定之中,这是国际 税收领域通行且规范的做法;第二、 有利于平衡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鼓励公平竞争, 体现税收中性原则;

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 国家(地区) 第三、有利于保护国内税基;第四、简化税收征管,减少管理漏洞 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 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考虑到支持中国企业对外走出去的战略, 允许税收饶让是有必 要的。59

我是一家从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2007 年成立并当年 运营,能否享受新所得税法三免三减半?如能,则是从 2008 年起算三免三减半,还是从 2008 年起剩

余年限享受,即两年 免三减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7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8 条的规定, 公 共污水处理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应是 2008 年 以后投资新建的项 目。故 2007 年的污水处理项目,应按原企业所得税 法的规定处理,不能享受新税法的优惠规定。 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制订有关规 定,拟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下发。 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但根据所得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可大致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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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所得抵免的问题, 总局会很快有文件下发吗?因为对 2008 年汇算清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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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境外所得, 在汇缴时需提供哪些东西来

证明境外的税率及纳税情况?

第一、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组织及企业在该组织的 权益拥有和变化情况; 第三、境外所得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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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 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 用、节能减排技 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行。 请问此项目的条件和范围是否还没出台,现在 09 年 3 月份都 过去了,我公司是 09 年投产的垃圾处理企业,2008 年是否还 能享受此政策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发改委、国税总局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优惠目录》,相信该目录近期将公布,公布后,符合目录条件的环保 节能节水项目优惠,可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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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日常耗费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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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的出台,企业在 2009 年度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中,是否仍然可以按照财税[2006]88 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归集企业技 术研发费?还是只能按照国税发 〔2008〕116 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加计扣除新标准归集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申报 2009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申报高新技 术企业按照财税[2006]88 号标准归集技术开发费,申报加计 扣除按照国税发〔2008〕116 号标准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因为我企业正在进行 2009 年高新企业认定准备工作,发现这 两个标准规定的研发费用扣除范围不相一致, 真不知按照那个 标准执行?

企业在 2009 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中,仍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 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规定准备资料和归集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归集的是企业可加计扣除 的研究开发费 用,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口径略紧 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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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于 2008 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我们的问题是,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企业法人实体作为单位申请的, 即申请 时包含了所有分、子机构的收入和研发费 用,同时新的高新 技术企业已经没有原来的区域限制, 那么不管分支机构所处何 地,都应该和总机构一样享受 15%的优惠税率,这样的理解对 吗? 迫切希望能看到您的答复,因为本公司目前正在进行 2008 年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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