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条件需满足
□谢炳城
【期刊名称】《人才资源开发》
【年(卷),期】2019(000)013
【总页数】1
案例:
李某于2011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公司为其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2017年5月26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依法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原工资待遇不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没有继续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搬迁至外地,李某不愿意随迁,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务合同。随后,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李某虽符合缴费满一年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个条件,但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其应退出工作岗位,已丧失“失业”这一要件,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