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概念,联系和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两者的概念,联系和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 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 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 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 决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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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 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 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 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 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产生的条件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 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 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 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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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互关系第一,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 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必经型。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 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 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 《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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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三,选择兼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 “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 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 终裁决。” 第四,复议终局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根
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 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 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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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司法行为
受理机关不同 做出行政行为行政 人民法院 机关所属的人民政 府或其上一级主管 部门 行政违法案件、 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违法案件、行 行政违法案件 政不当案件 (除行政复议终 局外) 局外) 合法性、 审查范围不同 合法性、合理性 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