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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一、规范内容
本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
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
二、适用社区矫正前要开展调查评估
1、扩大调查评估范围——所有社区矫正人员
2、调查内容: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与接收
1、管辖原则——居住地管辖
十日内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2、社区矫正人员
三日内到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查找,一个月内未找到的,撤销缓刑、假释。
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暂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法院决定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
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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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矫宣告
宣告文书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
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4、矫正小组
3人以上,组长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可以是助理员、社工;成员: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四、矫正实施
1、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监管要求:
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
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报告义务及时报告: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
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
外出需审批: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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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
变更居住地需审批:
2、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的具体措施
在日常管理中,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每日抽查社区服刑人员活动区域和手机使用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处罚措施
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六种予以警告的情形:
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③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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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⑤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⑥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
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种暂于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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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⑧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