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中文版全文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
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
第六十五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因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
第六十六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
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
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
投票
第六十七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本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程序
第六十八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
第七十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无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各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事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
第七十一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关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