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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联超市指定的场地中摆放,并在百联超市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必要的改建、装修(应经过百联超市书面同意,且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以适于货物的摆放。
18.2 在百联超市指定场地新开张的经营铺位中,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自该铺位开张日起二个月内销售率达不到甲方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收回货物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展示、陈列及标
19.1若在订单或采购条件中规定由供应商负责标注货物的条形码,则供应商在其交付货物前完成条形码标注,或在货物交付后完成条形码标注,并承担相关费用。
19.2供应商应对已约定由其完成的货物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之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出现不正确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供应商除应负责自行纠正并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百联超市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9.3清场和撤样
(1)供应商应在收到百联超市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要求其清场或撤样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百联超市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要求清场及撤样完毕,否则百联超市有权代为清场及撤样,引起的费用及百联超市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2)如供应商在收到百联超市发出要求清场或撤样的通知时,如其进入百联超市指定场地超过3个月,供应商则无权就根据本采购条件第5条“店内费用”的规定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要求补偿。
19.4展示与陈列:
(1)百联超市有义务将供应商提供并经过自己选择的货物进行必要的陈列展示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2)百联超市同时有权利根据销售数据及百联超市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需求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增删。
(3)供应商可以对百联超市的工作人员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工作人员未按上述陈列原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供应商及其代表(即业务员、促销员)不应以任何理由干预百联超市的陈列制度,更不得擅自调整百联超市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货物陈列,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百联超市有权将予以涉及供应商进行人民币5000元罚款,并要求辞退所涉及供应商所雇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直至清场的处理,但供应商根据本合同第18条进行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条防损
20.1在百联超市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同时与供应商确认以下防损协议:
20.1.1杜绝场外交易保证:供应商必须保证主动履行防损协议杜绝场外交易发生。供应商代表及其促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诱导、唆使顾客进行场外交易,一经发现,百联超市将处以查实的场外交易金额100倍的罚款。并禁止供应商的上述人员进入有关场地,且保留对供应商进行清场的权利。
20.2供应商为促进销售派驻百联超市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或商家的促销人员,在未经百联超市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供应商及非百联超市管理人员提供百联超市其他供应商相关商品价格、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百联超市将以窃取商业机密禁止相关供应商促销人员进入有关场地,并对该供应商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直至清场。 20.3 供应商人员在未经百联超市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百联超市范围进行拍照、摄像活动。否则百联超市将按第20.2条对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