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工业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1号); (7)《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7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