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澎湖科技大学教师教学评量办法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使教師了解學生學習情況、教學情境及師生互動關係,以提昇教學品 質、縮短師生認知差距,特訂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本校教師(含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均應施行教學評量。 依據本辦法,制訂教學評量之問卷,其名稱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學生學習 狀況調查表」(以下簡稱本調查表)。
第四條 本調查表於每學期期中考後期末考前,針對當學期開授之科目,實施教學評 量。畢業班得提前實施。
第五條 本教學評量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學生應秉真誠客觀的態度,逐條切實回答; 學生必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評量,下一學期始可電腦選課。
第六條 教學評量統計分析之結果,呈報 校長後列為機密文件,由教務處妥善保管。 各系科教師之評量結果,送該系科主任參考,個別教師之評量結果,由教務 處逕送各教師作為參考之用。
第七條 各系所於系(所)務會議中,應根據教學評量意見調查結果,定期檢討教學 成效,以資改善教學品質,提升教學水準,並將會議決議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對於教學評量結果不佳之教師,單位主管應進行了解,再將處理結果提供學 院院長及教務長參考,如屬日間部以外學制則加送進修部主任參考。
第九條 本校教師如在一學年(或連續兩學期)之教學評量意見調查滿意度皆低於3 (滿分者為5)者,依下列原則處理,並提本校院級、校級課程委員會討論:
1.專任教師:請直屬系(所)主管約談並了解其實際情形,促請改善其教學現 況,以提升教學水準。
2.兼任教師:請直屬系(所)主管先行了解實際情況,如經調查結果無誤,該 兼任教師則不予續聘。
3.教師對於問卷調查之結果如有疑問,得向所屬系(科)提出申訴。
4.各系(所)主管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報告方式呈報校長及教務長,並將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