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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宝塔卫生院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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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等级医院材料

建湖县宝塔卫生院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院投诉办公室负责全镇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鼓励临床科室主动向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组织调查、讨论、分析,积极协调处理。处理完毕的,按月报告投诉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立即向投诉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营造医患间理解、信任、合作的人文环境为主要任务,为患者提供更适宜的诊疗护理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护)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护)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护)患沟通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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