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报废制度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技术指标且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且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腐蚀过甚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
4.绝缘老化,磁性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
5.因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列修复价值者;
6.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7.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不能迁移或者继续使用发生危险的设备。
二、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应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注明报废原因以及仪器设备状况,经设备管理处对设备性能技术鉴定签字后由部门领导、公司负责人审批决定。(购置原价在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万元以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凭审批过的设备报废申请单到设备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并做销帐处理;
3.报废单一式两联:一联交公司财务、一联交设备管理处留存销帐。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设备管理处废品库,由设备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处理,使用部门不得拆零或自行处理。丢失报废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