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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2)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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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高级专家延聘

高级专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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