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接50%计发;工作年限满lO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四)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以下规定计发:伤残等级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4级及以上的,在执行上述(二)款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或5%。其中:伤残等级为1至2级的,退体费计发比例不低于90%;伤残等级为3至4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80%。
(五)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提高的10%部分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按规定享受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休、退休后按全额发给。
三、其它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我省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继续执行,同时符合几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且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外的其他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作人员,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体。退休费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四)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本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五)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