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篇三:人防监理工程委托合同(景泰)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天景美地二期(商业办公综合楼)
工程地点: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朝阳道交叉口西合同编号:
委托人:唐山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唐山华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2年 3 月日
签订地点:河北唐山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唐山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唐山华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天景美地人防工程
工程地点:唐山路北区学院路与朝阳道交叉口西北侧
工程规模:6650平方米(最终结算以人防图纸审查报告面积为准)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工期以总包施工时间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监理人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