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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办理财务
工作。
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会
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负有贯彻
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维护财经
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物资,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事
业单位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
能力的人员担任工作。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要重视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
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违
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调离,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附属的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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