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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 增收节 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 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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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一部分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上
缴财政部门的收入,用作社 会文教
行政事业周转金 ; 上缴主管部门的
收入,用于抵顶财 政部门对该部门
的事业费拨款。 具体上缴比例由主
管部门会 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下同 )的编制原则:
( 一 ) 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 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 算。
( 二 ) 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 实 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 资金。
( 三 ) 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挖掘内部潜力, 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 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 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 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 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 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