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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1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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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斗争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变

件下,在社会生活空前丰富的时代,什么事情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下来,特别是人们可以做什么的自由都由法律规定,那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推理,是“法授权才自由”,还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权利本位范式吁请法律机关做出自由推定,或者像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宣告的那样去推理,“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受阻碍。”当然,这里所说的不受阻碍,是不受法律的阻碍,至于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和公认的价值标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权利和自由推定合乎逻辑地包含责任法定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格言被法学家们称之为“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即只有当行为违反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为模式,才可以、而且只能按照预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是一项萌芽于古代、确立于近代、普及于现代,受到一切文明民族普遍尊重的法治原则。责任法定就其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原则,它要排除和否定的首先是责任擅断,其次是有害追溯。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先前应当如何行为,也不能根据人们先前的行为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而制裁他们。如果法院把一个今天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溯及既往地适用于以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那么,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强加给他的义务而受到处罚,这显然是极不合理、极不公正的,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然侵犯。这种脱离法律规定的处罚是非法的,国家机关无权向公民实施这种非法的处罚(不管以什么名义或什么借口),公民有权拒绝接受这种处罚,并有权在被非法处罚的情况下要求国家赔偿。

权利推理地表现为无罪推定。无罪推定--被控犯罪的人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是无罪的人。“在极权主义国家,为了确保一个罪犯受到惩罚,可以处死5个人;而在民主国家,为了确保4个无辜者免受不公正的惩罚,就要让5个人都得到自由。”(注8)这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方法的价值基础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

5.权利本位范式为正在形成的“权利学派”提供了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

范式的意义、范式的存在的标志之一在于形成科学共同体(业可以说是学派)。不同学术流派的生成、存在和发展,是法学繁荣兴盛的标志,又是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动力。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和法哲学研究传统,建国后相当长时期又极不重视法治和法学,我国法学特别是其中的法哲学起步较晚,起点较低,至今还没有明显的学派分化。权利本位范式的出现和逐渐成熟,预示或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的形成或诞生。

权利本位范式为:“权利学派”的出现提供了共同的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这个理论背景就是把一大批法学研究人员吸引到一起的权利论域。学术范式的根本特点之一是它足以空前地把一批拥护者吸引过来。使他们瞄准一个方向、围绕一个论域开展大兵团研究。从80年代后期权利本位范式开始形成到现在,权利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哲学的时代主题和研究热点。一大批学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致力于权利研究和对话,围绕权利、权利本位、权利发展、人权等问题发表了上千篇学术论文,出版了数十本学术专著。十多年来有关权利问题的论著数量之多、水平之高,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将有更多的优秀论著陆续出版。

权利本位范式提供的理论框架是包括权利和义务基本范畴(核心范畴)、凝结为权利本位的理论基石、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石之上的理论模型和理论体系以及权利研究和法哲学研究不断深化的重大论题在内的宏大结构。这一结构内既有已经取得的、可以作为法哲学发展的支点的理论成果,又有留待重新组合起来的法学研究人员去解决的疑难问题。诸如权利义务的发生,权利义务的社会价值,权利义务的渊源权利义务的主体与客体,权利义务的存在形态,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与民主法治,权利与权力,权利与自由,权利推定,权利保障与救济,权利立法、权利发展、人权等。

由于有这样一个结构,法学家们有了自己共同的话语,不再是画地为牢、自说自话;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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