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供电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一般要求
3.1.1 地铁供电系统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表3.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归档编号:C1-9
地铁供电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1.2 地铁供电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验收。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新材料、新设备、器材及进口设备和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需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试验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检测报告等。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形成验收记录,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地铁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表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共同确认。
3.1.4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3.1.5 新建地铁需要对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进行供电臂末端接地短路等一系列功能试验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地铁运营部门机、辆、车、工、电及设计、施工单位进行。
3.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 地铁供电系统工程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所、区间、供电分区、车辆段、控制中心)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3.2.3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设备等划分。
3.2.4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划分。
3.2.5 地铁供电系统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