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供电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3.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3.4.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电力监控系统调试等分部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按表3.4.3填写记录。
3.4.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4.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按表3.4.5-1~3.4.5-4填写记录。
3.4.6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工程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3.4.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3.4.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