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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2010年06月25日 16时24分 114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低收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且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制度保障资格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相关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称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时,其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金融、税务、工商、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
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公布一次。由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商民政、价格、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