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二)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五)申请人不配合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的;
(六)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工薪收入: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商业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知识产权收入,指以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合法转让、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取得的个人收入;
3.出售、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借贷收入
: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六)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