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政府颁发的对待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
(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救助金、生活补助费、助学贷款等;
(八)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九)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其他依法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对在职职工工薪收入的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对兼职等其他劳动收入的认定,由个人如实申报。
第十二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的认定,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如实申报。
第十三条 对财产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如实申报;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售或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由个人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相关部门可根据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转移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离退休金,提供离退休金领取存折。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提供失业金领取证。
(三)遗属补助费,单位出具遗属补助费证明。
(四)赔偿收入,提供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机构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五)经济补偿金,提供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视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并把被赡养、抚(扶)养人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抚(扶)养费;实际支付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八)接受馈赠收入和继承收入,由申请人如实申报。
第十五条 对借贷收入和家庭成员拥
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的认定,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如实申报。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申请住房制度保障资格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应经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