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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办〔2008〕24号(9)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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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办〔2008〕24号

划数。

第六条 单项考核。省直各牵头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 2008 3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扣分因素。监察、审计部门对各地的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结果,列入民生工程单项考核的扣分因素,如发现市、县在实施民生工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扣减相应项目单项考核得分。

第八条 社会问卷调查。社会调查问卷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以政策知晓度、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以市为单位,每市1000份问卷,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问卷调查并整理汇总。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束后,将各市总分及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向各地进行通报。考核评比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省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适当补助工作经费作为奖励。

第十条 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办法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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