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方:包括且不限于如下权利和义务:
(1)具有本项目协议及《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具有在有关法律法规及《PPP项目合同》项下行使政府监督的权利、制定运营维护期的运营维护标准、对项目公司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及对本项目进行可行性缺口补贴等权利和义务。
2、项目公司(含运营机构):包括且不限于如下权利和义务:
(1)具有本项目协议及《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编制本项目《运营维护手册》供甲方审核,并按照《运营维护手册》、《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自行承担运营本项目相关的费用、风险和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3)负责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和维护,为入廊管线单位提供专业管线入廊服务,并对本项目设施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本项目设施完好的使用状态:
①、保持综合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②、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③、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④、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⑤、综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和预案,保证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5)运营期满,按照本项目协议的约定负责将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6)接受政府方、社会和入廊管线单位的监督和考核,获得与基于本项目的回报(使用者付费+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7)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等。
3、入廊管线单位:包括且不限于如下权利和义务:
管线进入管廊,管线的产权仍然归其建设单位所有,因此作为产权单位也必须承担管线本身的维护等职责和义务,同时又要与管廊的管理单位产生工作的交叉、对接和配合,因此必须对管线产权单位的行为进行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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