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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如本合同延续,甲方以后每年按此约定预交付费用。否则乙方将向甲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除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情况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剩余使用期限总费用的80%作为违约金。
6.2 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专线接入,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按专线月租费的日租金(既月租费/30天)予以核减,核减金额在第一个月的月租费中扣除。但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专线接入,乙方不承担责任。
6.2.1 甲方接入线路需特殊施工;
6.2.2 因接入线路原因,甲方接入设备需要更换;
6.2.3 甲方所在楼宇接入条件不具备。
6.3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每迟延一天,应按如下标准向乙方交付滞纳金:滞纳金/天=预期应付未付款×0.3%。甲方逾期30日仍未缴纳欠费和滞纳金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甲方逾期90日仍未缴纳欠费和滞纳金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合同并依法向甲方追缴欠费和滞纳金。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由于用户原因,包括用户计算机终端故障或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服务故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