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通过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班组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设立《隐患排查工作台帐》,将每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报告》。
三、每一个人都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对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排查。
四、在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排除,在责任范围外的安全隐患,人人都有排除权利,排除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汇报必须把自己的姓名以及安全隐患的事实、地点、时间等详细资料汇报清楚。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六、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七、各分管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对于在排查过程中排查不细、治理不利、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或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