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 滚动勘探 开发登记
1、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4、滚动勘探开发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申请的滚动勘探开发范围与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区、矿区范围不能重叠。
6、申请的滚动勘探开发范围原则上不能与其他非油气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勘查或采矿范围重叠。如已知设置矿权有明确坐标范围且能够扣除的,应予以扣除;坐标范围不明确或不能扣除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统一格式出具承诺书。能够扣除但申请人要求不予以扣除的,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与非油气矿业权人签署互不干扰勘查开采施工、保障安全生产作业协议。
7、滚动勘探开发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8、滚动勘探开发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应具备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条件。
9、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滚动勘探开发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申请的滚动勘探开发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并盖公章,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3、滚动勘探开发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4、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委托或合作勘查的,还应提供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并加盖公章)及地理位置图、滚动勘探开发部署图(一式3份);
6、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份);
7.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8.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