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 滚动勘探 开发登记
9、报盘;
10、申请材料清单。
七、审批程序
1、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滚动勘探开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审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以及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委托审查→主办司局审查→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批准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滚动勘探开发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